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50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老李头熟肉制品经营店,地址:安阳市高新区安彩嘉园西门南侧商业房03号。
经营者:宋爱民。
被告:宋爱民,女,汉族,1979年6月25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老李头熟肉制品经营店、宋爱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