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2583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歌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六路以东名尚银泰城商业楼F4111歌莱美KTV。
法定代表人:贾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民,公司员工。
被告:淄博高新区名尚银泰城佳品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9号名尚银泰城四层4-111号。
负责人:孙德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歌莱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名尚银泰城佳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