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被执行人:射阳县海河镇鑫洋华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G,住所地射阳县海河镇伯森中路46号。
主要负责人:项华。
被执行人:项华,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海河镇鑫洋华超市、项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6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射阳县海河镇鑫洋华超市、项华住所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63号民事判决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