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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高与漯河市源汇区二半节小百货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095号
案件名称张绍高与漯河市源汇区二半节小百货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绍高;漯河市源汇区二半节小百货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95号原告:张绍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二半节小百货铺,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2504号。

经营者:李二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高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二半节小百货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高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绍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绍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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