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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杭州市滨江区慕慈化妆品店、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46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杭州市滨江区慕慈化妆品店、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杭州市滨江区慕慈化妆品店;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46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被告:杭州市滨江区慕慈化妆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585-1号112、113、116、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8MA2GPLW7X5。

经营者:丁丽娜。

被告: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2幢50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0RCC6K。

法定代表人:严鹏。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杭州市滨江区慕慈化妆品店、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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