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7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邳州市香约源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东湖街道新苏金街。
经营者:汤元武。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香约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后收取1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