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62号之一被执行人:杨忠恒,男,1993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杨忠恒假冒注册商标一案。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杨忠恒应缴纳罚金人民币8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在刑事审理过程中,杨忠恒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本院审查后,已依法上缴贵阳市财政局。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车辆信息。
根据相关协助机关的反馈,无登记信息。
2020年3月17日、7月14日,被执行人杨忠恒自动缴纳了人民币15400元,经本院审查后,已依法上缴贵阳市财政局。
被执行人杨忠恒尚欠罚金人民币14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多次到法院汇报情况,因家庭确实困难,暂无能力缴纳剩余的罚金,只有逐步打工挣钱来还。
经本院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所说属实。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一次查询,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上述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家庭确实困难,暂无能力缴纳剩余的罚金,并经本院调查后。
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为此,本院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