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2763号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0楼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13。
法定代表人:孙忱,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小渔村微山湖鲜鱼馆。
经营场所:曲阜市春秋路东首路北(六艺城门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29。
经营者:杜振兴。
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小渔村微山湖鲜鱼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