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1知民初10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连镇乡美佳乐平价超市。
住所地:景县连镇乡赵虎头村。
经营者:赵雨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景县连镇乡美佳乐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