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1836号之一 原告: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轩业楼3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167719。
法定代表人:翟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漫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83106B。
法定代表人:王素芳。
被告:毛应年,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刘光辉,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漫塔科技有限公司、毛应年、刘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林瑜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