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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方城县新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方城县新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方城县新视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197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城县新视力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方城县中医院对面。

经营者:胡松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新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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