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5民初447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钱**桥小商品市场伟仁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钱**桥小品市场一楼六区1834、1835、1836门面。
经营者:王为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钱**桥小商品市场伟仁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