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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盱眙康盛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176号
案件名称176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盱眙康盛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盱眙康盛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7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康盛五金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陈贵永。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康盛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审理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壹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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