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3知民初122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湘雨副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9号天梨豪园(帝逸花园)C栋商铺4单元1层101室。
经营者:徐年娃。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湘雨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