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赣江新区鑫琢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587号
案件名称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赣江新区鑫琢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赣江新区鑫琢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587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蒋村工业园蒋村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910631272。

被告:赣江新区鑫琢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儒乐湖大街397号临空东邻里中心8栋201#-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00MA38KNE86X。

法定代表人:周宏青。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赣江新区鑫琢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25元,由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525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