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65号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永丰源工业区2栋。
法定代表人:刘权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野,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