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12、713号 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仪磊,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台州市健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后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808920。
法定代表人:何麟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葛仪磊、台州市健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过程中,原告李霞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