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19民初3383号
案件名称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3383号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西城区汇金国际金融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星光路**增**。

法定代表人:初丽云,经理。

原告山东米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经母公司授权获得了第43700920号、43688170号“雨落明湖”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原告通过经营,已经使该商标成为奶茶加盟领域的知名品牌。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将“雨落明湖”设置为关键词和广告语,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时涉案域名展现于搜索结果页的显著位置,而该域名展现的内容是与原告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奶茶加盟广告。

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公证保全。

被告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信、公平原则,有悖于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登记地虽然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8号326号,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星光路22号增7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虽本案被告注册地在本辖区内,但经本院实地勘察其并未实际在注册地办公,且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星光路22号增7号,故根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