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6执他3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唐唐文化办公用品,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大市场小商品城1113号。
经营者:李启芝,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启芝、襄阳市襄州区唐唐文化办公用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鄂06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属襄阳市襄州区辖区,为便于执行和财产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鄂06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