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玉歌天姿日化店,住所地:临颍县陈庄乡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硕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颍县玉歌天姿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9月1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