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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舒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537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舒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舒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537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燕,女,1996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姚 颖书 记 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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