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295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朝阳,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岳,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