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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潮州市开发区番客副食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潮州市开发区番客副食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潮州市开发区番客副食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7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开发区番客副食贸易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潮州市新洋路电器市**期1-2号门市。

经营者:谢晓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潮州市开发区番客副食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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