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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民权县人和镇建国家电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24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民权县人和镇建国家电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人和镇建国家电零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4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人和镇建国家电零售部,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经营者:陈建国,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人和镇建国家电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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