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06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克勇,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克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