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9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秋来,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被告人韩东奎,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秋来、韩东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凝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秋来、韩东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4日,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保定市徐水区赵秋来家库房内查获被告人赵秋来生产的33箱42°牛栏山陈酿白酒。
同年7月10日,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徐大公路遂城镇路段查扣被告人韩东奎驾驶的冀F×××××号货车内赵秋来生产的860箱42°牛栏山陈酿白酒。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上述查获的白酒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假酒。
经保定市徐水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39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秋来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韩东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为赵秋来提供运输服务等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秋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韩东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赵秋来、韩东奎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查情况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卷宗,产品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受案登记表,政历,无犯罪记录证明,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被告人赵秋来、韩东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秋来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到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韩东奎于2020年7月20日经传唤到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秋来、韩东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分别为7万元、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秋来、韩东奎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赵秋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尚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东奎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秋来、韩东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为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秋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清。
) 二、被告人韩东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清。
) 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42°牛栏山陈酿白酒893箱、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瓶17包、35袋、酒瓶盖4000个,由侦办该案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扣押在案的压盖机1台、灌装线1条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