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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有一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572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有一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有一嘉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572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国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有一嘉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经营者人:卢翠莲。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有一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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