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5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康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沿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士弯。
被告:长安美思盈鞋业批发部,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华北鞋城B区5排6号。
经营者:马盈楹。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康一鞋业有限公司、长安美思盈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