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270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镇三云水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108号德润华庭2幢第1至2层102室。
经营者:王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B1101-1103、B1105-1113、B1115-1122、B1201-1203、B1205-1213、B1215-1217。
法定代表人:余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镇三云水果店、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