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845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琪,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莱昌保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农联家园11幢M5。
经营者:封昌保,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莱昌保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