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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平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平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秦皇岛平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119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平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35号劝业场四楼418号,实际经营场所:劝业场一楼柜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EK93453。

法定代表人:常刚,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明。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平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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