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8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蕊,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凯江镇品味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凯丰北路61号。
主要负责人:钟明坤,该商行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凯江镇品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江县凯江镇品味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