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271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青顺吉加油站,经营场所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大北关第四油棉厂对面200米(石化加油站)。
经营者:李翠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高青顺吉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