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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7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波,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并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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