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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灯塔市博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283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灯塔市博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灯塔市博雅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83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塔市博雅食品超市。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博达雅居东门北侧第一间(老文化街) 经营者:於国学,业主。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灯塔市博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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