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32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酒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欢欢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工东里35-103。
经营者:张金龙。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欢欢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