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73号原告:顾增权,男,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妮,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祺钜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洞段凤芝xxx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受理原告顾增权诉被告东莞市祺钜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顾增权于****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顾增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增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顾增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