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港北工业园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张东琳,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平度市贸易城程飞水暖管件商店,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贸易城瓜子市场北。
经营者:李卫良。
被执行人:李卫良,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贸易城程飞水暖管件商店、李卫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25.00元,执行费53.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卫良名下存款10278.00元。
扣除执行费53.00元,向申请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0225.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061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