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终3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桂会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露露,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高登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胶香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八一南街969号。
经营者:朱刚,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胶香食品经营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