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224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蓝海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赵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谦。
被告:广州市秀影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之二2109房。
法定代表人:陈志谦。
被告:卢方亮,阳谷县高庙王方舟易购超市经营者,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蓝海日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秀影贸易有限公司、卢方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