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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通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05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通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通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058号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义乌市通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增波。

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通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以需核实被告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 颖书 记 员 宋思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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