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877号 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镇亚臣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关彦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丽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西路351号太固广场D座5F。
法定代表人:吴志桥。
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丽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