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1民初43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陵口镇世纪联都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3F,经营场所丹阳市陵口镇煦庄村。
经营者:苏涛,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陵口镇世纪联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