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秀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吉0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韩秀娇赔偿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韩秀娇负担5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秀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韩秀娇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汇款10660.25元(其中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1.2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9元),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收款账户,将执行款10601.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至此,被执行人韩秀娇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2019)吉0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9元已由被执行人韩秀娇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吉0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