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6民初5215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化龙镇石化路21号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义恒建材总汇,住所地:平阴万商城一期项目D区7栋第35-38号商铺(“恒大装饰建材批发”店铺)。
经营者:范桂亭。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与被告平阴县义恒建材总汇(以下简称义恒建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好太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被告义恒建材的经营者范桂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太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金牌好太太及拼音”字样的晾衣架;
2、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家居企业,产品与服务涵盖智能晾晒、智能锁、智能电器等众多领域。
原告历经20年的潜心经营,凭借良好的品牌信誉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已将“好太太”、“Hotata”系列商标打造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家居品牌。
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最有价值的500强品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和荣誉。
2017年原告在主板上市,进一步奠定了原告在行业内的领先优势。
如今在公众心目中,“好太太”、“Hotata”系列带有温馨暖意的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9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名为“恒大装饰建材批发”的店铺内大量销售“金牌好太太及拼音”字样的晾衣架,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好太太”品牌美誉,故意销售标注“金牌好太太及拼音”字样的晾衣架,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义恒建材辩称,我卖的是“金牌好太太”晾衣架,不是“好太太”晾衣架。
它只是有“好太太”字样,但没有打“好太太”的商标。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市佳腾晾具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0789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晾衣架,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6月14日至2010年6月13日止,2010年5月11日,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6月13日。
该商标于2002年11月21日核准转让给广东好太太家居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0月7日转让给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1月28日转让给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7月14日转让给广东好太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0月30日转让给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9日变更商标注册人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变更商标注册人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分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1842099号“”、第1184207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晾衣架、衣服撑架、毛巾架和毛巾挂坏(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上述商标于2015年3月24日,注册人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变更商标注册人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原告的第1407896号“”商标于2005年7月1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于2007年7月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对该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判决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裁定予以认定;
2017年2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
该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自2009年起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9年9月24日,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经原告授权以其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对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对王守贞搜集侵权证据的行为及搜集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2019年9月2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平阴万商城一期项目D区7栋第35-38号商铺(“恒大装饰建材批发”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购买了标有“金牌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范贵宾”名片一张及《恒大建材销售单》一张,加盖了“恒大五金板材批发”专用章,价格200元。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晾衣架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对上述过程,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335号公证书。
当庭打开封存实物,外包装的正反面及两侧均印有“金牌好太太”及拼音、自动晾衣架字样。
原告是2005年1月5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40100万元,主要经营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金属日用杂品制造、金属装饰材料零售等。
被告是2015年10月29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批发、零售。
“恒大装饰建材批发”、“恒大五金板材批发”与被告平阴县义恒建材总汇系同一个体工商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拥有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第11842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晾衣架,被控侵权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属相同商品。
原告的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涉案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好太太”文字构成其主要部分。
被控侵权产品其外包装箱的正反面及两侧均在显著位置标有“金牌好太太”及拼音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汉字部分在字形、字义、字音、排列顺序方面均相同,并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是一种具有商标意义或类似商标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极易造成混淆,应认定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已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好太太”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作为晾衣架商品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好太太”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考虑到本案原告涉案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及商品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义恒建材的赔偿数额为11000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阴县义恒建材总汇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07896号、第11842099号、第11842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牌好太太”晾衣架;
二、被告平阴县义恒建材总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0元,由被告平阴县义恒建材总汇负担1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