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989号原告:高天鸿,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临海市鹭思薇眼镜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松中村。
法定代表人:金超群。
原告高天鸿与被告临海市鹭思薇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高天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天鸿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