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7953号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104国道滁州段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93165N。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科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方家村后横路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3RF89G。
法定代表人:方益凯。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科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滁州扬子华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