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知民初10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区回龙镇施平食品店,住所地大安区回龙镇街村恒丰路81号。
经营者:施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安区回龙镇施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