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刑初53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景平,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刑三刑诉〔2020〕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景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景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起,被告人蔡景平与李俊群(已判决)经商议后,由蔡景平负责从广东省东莞市长铭贸易有限公司进货及发货,李俊群负责在厦门销售,共同将“长城”牌液压油销售给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春节前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上述两人经商议,被告人蔡景平从他人处购入假冒的“长城”牌HF-246号液压油后,通过李俊群以2320元/桶的价格、先后4次将总计90桶假冒的“长城”牌HF-246号液压油销售给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8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害单位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追缴了56桶“长城”牌液压油,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认定,上述液压油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蔡景平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上述扣押的液压油已依法处理,同案犯李俊群已赔偿被害单位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50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景平又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
被告人蔡景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案有扣押在案的“长城”牌液压油等物证,物证照片、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订单、转账凭证、入库单及发票、物流单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刑初字第805号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吴某1、林某1、林某2、陈某、吴某2之证言,被告人蔡景平及同案犯李俊群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和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景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8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蔡景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蔡景平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景平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下,同时适用缓刑,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景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蔡景平退赔款人民币58000元发还被害单位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宗泽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项 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