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523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534(大峙洞******)。
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爱芳日用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开平市********、42号首层。
注册号:440********9093。
经营者:宋小玉,女,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公民身份号码:362************426。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开平市水口镇爱芳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已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预付】,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